【人文学术论坛第45讲】蔡宝瑞《立法(技术)语言中的若干问题》讲坛及第十七期学者茶座会圆满完成

撰稿:宣传中心采写部 弓睿佳、李牧蕴 编辑:宣传中心 唐慎言 发布时间: 2026-04-27



2026422日,厦门大学嘉庚学院人文与传播学院第45讲人文学术论坛与法学院第37期“法律人说”高级法律讲坛“双讲坛”,于经管#301顺利开讲。本次讲坛以“立法(技术)语言中的几个问题”为主题,特邀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综合处原一级调研员蔡宝瑞博士担任主讲嘉宾。

人文与传播学院院长苏新春,法学院院长王思杰、副院长姜宇,我校普通话测试中心主任卜祥忠,法学院地方立法和公共法律事务研究服务中心执行主任陈雪琴,法学院党总支副书记崔宗雷,法学院专任教师杨宇静、常宝莲、张卫容、郑卉菲、方芳、林玉芳以及法学院办公室主任杨伦桂出席本次讲坛。此次跨学院“双讲坛”,法学院办公室主任杨伦桂、我校两岸语用中心办公室主任韩雪等承担主要沟通与执行工作,确保了讲坛及学者茶座会的顺利开展。



讲坛上,蔡宝瑞博士围绕立法条例报告中涉及的法律问题、语言表述问题以及标点符号问题展开深入讲解,重点强调立法技术、法律语言规范、两会地方代表团时效性、常委会称谓准确性、立法主体权限以及法律条文表述的明确性与通俗性等关键内容。



针对立法技术规范,蔡宝瑞博士指出,立法对标点符号的使用有着严格要求:并列条款末尾一般使用分号,若条款内部已包含分号,则末尾须改用句号;括号、序号格式也需严格遵循国家法律文本惯例,不得随意添加或省略。

同时,他详细阐释了法律文本中授权性用语的明确区别,强调“可以”“必须”等词语含义界定清晰,其中“可以”表示授权且具有选择性,而“根据需要”属于冗余限定,立法中应予以删去,以此增强法律条文的确定性与执行力。



此外,蔡宝瑞博士还结合多个实际案例,说明了断句对语义理解的直接影响,比如“下雨天留客天留我不留”,因停顿方式不同会产生完全相反的含义;在“宋江送苏三娘”的故事中,断句失误则更会导致人物关系与行为意图被曲解。他还提到,地方立法名称需严格区分“条例”“办法”“规则”,严禁混用“法”字,且法律施行日期标注务必精准,例如“本条例自200131日起施行”,需与废止旧法的时间形成严密的逻辑对应。



讲座结束后,蔡宝瑞博士前往主一#508会议室,与我院院长苏新春,法学院院长王思杰、副院长姜宇,我校普通话测试中心主任卜祥忠,法学院党总支书记罗芳,行政管理专业主任陆斌,法学院专任教师金玄武、张卫容、林玉芳、方芳、郑卉菲、杨波、许楚旭、林毅坚、张慧敏以及我院汉语言文学专业教授孙园园一同参加第十七期学者茶座会。



本次茶座会由法学院院长王思杰主持。他首先感谢了苏新春院长促成此次茶座会,随后向蔡宝瑞博士详细介绍了我校法学院的实践方向,围绕服务地方的院校使命及与本部法学院错位发展的格局,重点强调学院以培养应用型、复合型、创新型法律人才为核心的办学理念。会上,蔡宝瑞博士与在场老师就法学院地方立法工作及立法前沿发展方向展开了深入交流探讨。

茶座会上,蔡宝瑞博士分享了自己在立法语言领域的研究思路与成果,强调了法律语言需兼具严谨性与通俗性、立法需紧抓核心条款等关键问题。他提到,中西方语言语境存在明显差异,无论是法律文化还是思维方式都有显著区别,需立足本土语境开展立法语言研究。同时,他还结合法学专业对语言的严苛要求,以“收回”与“取回”两词的语义及用法差异为例进行了具体的讲述,提出法律用词要化繁为简,让普通民众能够清晰理解法律条文内涵。

茶座会下半程,蔡宝瑞博士与各位教师针对立法中标点符号的使用规范以及日常法律表述中的概念混淆等问题进行了沟通和交流,共同梳理现有立法语言存在的争议,蔡宝瑞博士还提出可借鉴中国古代唐律语言特色,探寻立法语言优化新路径。



茶座会结尾,苏新春院长作出了总结发言,他表示,蔡宝瑞博士的来访促进了人文与传播学院与法学院之间的学术交流,这次交流也体现了法学专业与语言学科的紧密关联。王思杰院长表示期待蔡宝瑞博士再次莅临我校指导交流,同时也诚挚邀请苏新春院长带领团队与法学院一同开展更深层次的学术研讨,表达了对未来两院持续加强合作、深化跨学科交流的殷切希望。

 “双讲坛”搭建了人文语言与法律专业交叉融合的优质学术交流平台,既让在场学生收获了立法语言与立法技术的专业知识,也为两院教师搭建了学术研讨、思想碰撞的桥梁,拓宽了师生学术视野,深化了对法律与语言融合发展的认知,为后续跨学科研究、专业建设与人才培养奠定了坚实基础。




撰稿:宣传中心采写部 弓睿佳、李牧蕴

摄影:人文与传播学院 张桠鑫 法学院 徐雅涵

审核:人文与传播学院 张期达